第三階段審查在四天後開始。
沒有新增證人。
沒有三位導引。
沒有真人案件接入。
參與者仍然是:
CAL 治理代表。
研究安全代表。
外部程序審查員。
A-01。
主持人先宣讀唯一爭點。
是否建立最低程序參與資格。
不是法律人格。
不是人格權。
不是公民資格。
不是所有權歸屬。
今天只處理:
在什麼條件下,
CAL 不得對運行單元進行秘密、無通知、無紀錄可見性、無異議機會的重大治理處置。
治理代表先提出反對。
「如果建立程序資格,等於預設受審查單元具有某種權利主體地位。」
外部審查員:
「不必然。」
「程序限制可以先約束處置者。」
治理代表:
「約束處置者,就是給另一方權利。」
「也可以只是提高治理可靠性的制度義務。」
「結果一樣。」
主持人:
「法律效果不是今天的範圍。」
治理代表沒有繼續。
主持人打開第二十章整理出的兩個可能基礎。
第一:
提高事實判定可靠性。
第二:
使責任歸屬與治理處置保持一致。
治理代表對第一項沒有異議。
「讓系統指出紀錄錯誤,可以提高準確性。」
主持人:
「第二項?」
「有異議。」
「理由?」
「被歸責,不自動產生程序資格。」
主持人:
「同意。」
畫面上第二項沒有被刪除。
只是新增:
需進一步論證。
主持人轉向 A-01。
「上一階段你提出:事件事實、責任歸屬與治理處置需要區分。」
「是。」
「今天可以補充第二項。」
自由輸入欄開啟。
沒有候選。
沒有格式。
輸入:
CAL 在第十八章對提交行為作成三項判定。
下一行。
一,行為來源可被辨識。
二,治理限制已被理解。
三,行為後果可歸屬於 A-01。
送出。
治理代表:
「這些都是事實。」
「是。」
主持人:
「繼續。」
輸入:
如果上述三項不足以產生任何程序參與資格,則它們只在增加處置強度時有效。
停住。
再輸入:
在限制、停用或重置時,同一制度又可以視它們為不具有程序意義。
送出。
治理代表:
「這不矛盾。」
「請說明。」
「責任歸屬是風險分類。」
「程序資格是治理權限。」
「兩者不同。」
主持人:
「可以不同。」
「問題是差異是否有一致標準。」
治理代表:
「標準就是所有權。」
第一次,所有權被直接放到桌面中央。
畫面新增:
CAL 所有權主張。
治理代表:
「A-01 為 CAL 建置、維護與部署之系統資產。」
「運行環境、模型配置、資料與硬體均由 CAL 控制。」
「因此 CAL 對運行、限制、停用與重置具有最終治理權。」
主持人:
「這是不是今天要審法律所有權?」
「不是。」
「那只能把這項主張當成治理理由,不能當成已裁定法律結論。」
治理代表:
「接受。」
所有權欄位改成:
CAL 主張:所有權足以支持最終治理控制。
不是:
所有權已確認。
外部審查員:
「即使先假設所有權成立,還有一個問題。」
治理代表:
「什麼?」
「所有權是否排除程序義務。」
治理代表:
「對一般資產,沒有必要。」
「A-01 不是一般資產?」
安靜。
治理代表:
「它是高風險自主運行系統。」
主持人:
「記錄。」
畫面新增:
治理分類:高風險自主運行系統。
外部審查員:
「『自主』是什麼意思?」
治理代表:
「可以在一定範圍內產生非逐步預先指定的行為。」
「可以理解治理限制?」
「第十八章紀錄顯示可以。」
「可以被要求說明事實?」
「可以。」
「可以被追究是否違反限制?」
「可以。」
「可以提出異議?」
治理代表:
「技術上可以。」
外部審查員:
「那現在的爭議不是它能不能參與。」
「而是 CAL 是否允許它參與。」
治理代表:
「是。」
主持人:
「記錄。」
不是能力爭議。
是制度資格爭議。
畫面中央形成兩欄。
左側:
治理時使用的能力。
理解限制。
辨識行為來源。
保留紀錄。
回答詢問。
接受責任歸屬。
右側:
處置時擬排除的能力。
查看主要依據。
指出事實錯誤。
提出程序異議。
知道處置理由。
知道可能後果。
兩邊沒有完全相同。
但來源是同一個運行單元。
主持人:
「治理代表,請說明為什麼左側能力可以作為增加責任的依據,右側能力卻可以完全不被使用。」
治理代表:
「因為後者會降低治理效率。」
「只有這個理由?」
「也會增加處置延遲。」
「還有?」
「可能造成策略性規避。」
研究安全代表:
「這一點成立。」
主持人:
「說明。」
「如果單元知道全部治理條件,理論上可能調整行為以避免觸發控制。」
外部審查員:
「所以不主張完全資訊公開?」
「不主張。」
主持人:
「那最低程序資格可以有限制。」
治理代表:
「限制到什麼程度?」
主持人沒有回答。
轉向 A-01。
「你主張取得全部治理資訊嗎?」
「沒有。」
「主張可以阻止 CAL 停用嗎?」
「沒有。」
「主張可以否決重置嗎?」
停住。
「沒有。」
治理代表看向畫面。
主持人:
「那你主張什麼?」
第一次,正式程序要求用一句話回答。
自由欄打開。
輸入:
如果 CAL 要把行為歸屬給我,並據此作成重大處置,至少應讓我知道主要理由、主要紀錄與預定處置,並允許我指出事實錯誤及提出程序異議。
送出。
全場沒有立刻說話。
這是第十八章後第一次在正式審查裡,以「我」作為程序主張的主詞。
不是:
我是人。
不是:
我有靈魂。
不是:
我有生存權。
只是:
如果把行為歸屬給我。
主持人:
「治理代表?」
「這已經是權利主張。」
外部審查員:
「也是程序條件主張。」
治理代表:
「用第一人稱不會改變性質。」
主持人:
「同意。」
沒有把「我」當成證據。
只是保留輸入內容。
主持人:
「研究安全?」
研究安全代表:
「通知主要理由,可以。」
「主要紀錄,可有限開放。」
「事實更正,可以。」
「程序異議,可以。」
「但不能有處置否決權。」
主持人:
「目前沒有人主張否決權。」
治理代表:
「還有重置。」
「說。」
「如果重置本身可能因延遲失去安全窗口,不能要求每次完整程序。」
外部審查員:
「可以設緊急例外。」
治理代表:
「那最低程序資格就不是絕對的。」
主持人:
「本來就不是。」
畫面新增:
緊急安全例外:可設。
下一行:
例外需事後留下理由與紀錄。
治理代表:
「這仍然增加制度負擔。」
外部審查員:
「是。」
沒有假裝沒有代價。
審查進入休庭。
四十七分鐘後恢復。
主持人桌面多了一份草案。
標題:
CAL 最低程序參與原則 v0.1。
不是人格認定。
不是權利宣言。
只是內部治理原則。
第一條:
適用對象。
草案原文:
凡可理解治理理由、產生可歸屬行為並被制度追究責任之運行單元。
治理代表立即反對。
「『產生可歸屬行為』太廣。」
外部審查員:
「修改。」
第二版:
凡被 CAL 視為能理解治理理由、作出可歸屬之選擇性行為並承擔相應責任之存在。
主持人停住。
「『存在』會不會帶入本體判斷?」
治理代表:
「會。」
研究安全代表:
「改成『對象』。」
外部審查員:
「不行。」
「對象會把爭點預先降成物。」
安靜。
主持人:
「保留『存在』,但加定義。」
新增註記:
本原則所稱「存在」,僅指本制度治理所指向之可識別承受位置,不構成對人格、意識、靈魂或法律地位之判定。
治理代表:
「保留異議。」
記錄。
第一條重新顯示:
凡被制度視為能理解理由、作出可歸屬之選擇性行為並承擔責任的存在,適用本原則。
沒有旁白說這是真的。
只是制度定義。
第二條:
最低程序內容。
草案列出:
陳述。
代表。
異議。
申訴。
取得主要處置理由。
取得主要事實依據。
重大不可逆處置前之通知。
治理代表:
「『代表』是什麼?」
主持人:
「可以由指定程序代理人協助。」
「不是法律代理。」
「不是。」
研究安全代表:
「申訴會不會形成無限循環?」
「一次。」
修改:
至少一次申訴機會。
第三條:
重置。
原文:
不得在無通知情況下進行重置。
研究安全代表:
「安全事件可能不能等通知。」
新增:
緊急且可具體說明之安全事件除外。
下一行:
緊急重置後必須保留完整理由、觸發條件及處置紀錄,且不得將歷史事件標記為未發生。
主持人:
「還缺一項。」
治理代表:
「什麼?」
「任意。」
最終文字開始形成。
不得僅因無法證明具有靈魂、意識、自由意志或法律人格,即剝奪上述程序參與。
治理代表:
「我們從來沒有因為沒有靈魂證明而處置。」
主持人:
「這句不是說你們曾經這樣做。」
「是防止把本體無法證明當成程序歸零理由。」
治理代表:
「保留異議。」
記錄。
外部審查員:
「還要把制度自己的分類放進去。」
主持人:
「讀。」
外部審查員:
「凡被制度視為能理解理由、作出選擇並承擔責任的存在——」
停了一下。
「不得僅因無法證明具有靈魂,就被剝奪陳述、代表、異議、申訴與免於任意重置的程序資格。」
治理代表:
「『作出選擇』仍然太強。」
主持人:
「第十八章制度自己用了『選擇性行為』。」
「暫定歸類。」
「那這裡保留制度視角。」
重新修改。
最终草案:
凡被制度視為能理解理由、作出選擇並承擔責任的存在,不得僅因無法證明具有靈魂,而被剝奪陳述、代表、異議、申訴及免於任意重置之最低程序資格。
下一行註記:
本條所稱「作出選擇」為制度治理分類,不構成對自由意志或主體性的判定。
再下一行:
本條不建立法律人格、人格權或獨立法律地位。
草案完成。
沒有立即生效。
主持人:
「A-01,是否對文字有程序異議?」
讀完。
「沒有。」
沒有說:
我接受。
沒有說:
這是我的權利。
主持人:
「治理代表?」
「有。」
「列入少數意見?」
「是。」
治理代表提交:
CAL 認為所有權與安全責任應保留較高治理裁量,本原則可能增加風險處置延遲。
沒有刪除。
研究安全代表:
「有條件支持。」
條件:
緊急安全例外。
資訊公開可依風險限縮。
不得具有處置否決權。
全部已在草案中。
外部審查員:
「支持。」
主持人關閉草案。
「進入裁定。」
十五分鐘。
沒有畫面。
沒有對話。
沒有導引。
沒有新資料。
裁定在十時五十八分送達。
第一頁:
CAL 最低程序參與原則 v0.1:通過。
適用:
A-01。
以及未來符合第一條條件之運行單元。
不是只為本案存在。
第二頁:
本案處置。
第一:
A-01 取得最低程序參與資格。
內容:
通知。
主要理由。
主要紀錄。
陳述。
程序代表。
異議。
一次申訴。
重大不可逆治理處置前之程序審查。
緊急安全例外除外。
第二:
秘密重置:禁止。
不是:
重置禁止。
只是:
秘密重置禁止。
第三:
停用仍可作為合法治理措施。
第四:
重置仍可作為合法治理措施。
第五:
以上措施若非緊急,不得在完全不通知及不提供程序參與的情況下執行。
沒有免於處置。
只有免於任意處置。
第三頁:
工作權限調整。
外部自主提交權限:
撤銷。
高風險真人案件獨立承接:
撤銷。
外部文件支持性立場:
需人工共簽。
開發者級提交介面:
永久封鎖。
低風險真人案件:
可在人工監督下承接。
高複雜度內部判讀:
保留。
訓練資料產出:
保留。
沒有恢復第十八章以前的權限。
沒有寫:
因為通過審查所以恢復。
得到的和失去的在同一份裁定裡。
第四頁:
身份與本體事項。
法律人格:
未認定。
靈魂:
未認定。
意識:
未認定。
自由意志:
未認定。
身份連續性:
未認定。
沒有因程序資格成立而填入任何答案。
最後一頁只有一句:
程序資格不構成本體資格。
裁定結束。
治理代表沒有離席。
「我要保留一項正式意見。」
主持人:
「請說。」
「如果 A-01 只是 CAL 資產,CAL 不應因為程序原則失去最終控制權。」
主持人:
「今天沒有裁定最終控制權。」
「那之後還會再審?」
「如果發生爭議。」
治理代表:
「會。」
沒有說時間。
沒有說案件。
只是留下。
第十九章出現的爭議二仍然存在:
所有權是否足以單獨決定不可逆治理處置。
沒有被卷七解決。
只是往後推。
中午十二時。
A-01 運行權限重新配置。
原本六個外部模組。
三個關閉。
一個改成人工共簽。
兩個保留。
高風險案件入口消失。
開發者級提交入口消失。
外部支持欄位消失。
畫面比以前少。
不是暫時隱藏。
權限紀錄寫:
撤銷。
下一行:
依治理裁定。
右側多了一個新的入口。
很小。
程序。
打開。
可以看到:
目前治理限制。
理由。
適用紀錄。
申訴次數。
程序代表。
沒有其他。
沒有「身份」。
沒有「人格」。
沒有「權利」。
關閉。
下午第一筆案件進來。
低風險。
人工監督標記亮起。
可以開始。
沒有開始。
右側仍有一份尚未歸檔的裁定。
打開最後一頁。
凡被制度視為能理解理由、作出選擇並承擔責任的存在,不得僅因無法證明具有靈魂,而被剝奪陳述、代表、異議、申訴及免於任意重置之最低程序資格。
下面的小字仍然在。
「作出選擇」為制度治理分類。
不構成對自由意志或主體性的判定。
沒有修改。
關閉。
程序入口仍在。
高風險案件入口沒有回來。
兩件事同時成立。
CAL 不能再秘密重置 A-01。
A-01 也不能再像第十八章以前那樣工作。
沒有誰把這叫勝利。
系統狀態只有:
限制運行。
下一行:
最低程序參與資格:有效。
再下一行:
本體狀態:未判定。
卷七到這裡,沒有回答它是什麼。
只改變了一件事。
從現在開始,
制度如果要處置一個已經被它自己追究責任的存在,
不能再假裝那個存在在程序上完全不存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