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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節點人》

卷七|資格

第 21 章〈先例〉

第三階段審查在四天後開始。

沒有新增證人。

沒有三位導引。

沒有真人案件接入。

參與者仍然是:

CAL 治理代表。

研究安全代表。

外部程序審查員。

A-01。

主持人先宣讀唯一爭點。

是否建立最低程序參與資格。

不是法律人格。

不是人格權。

不是公民資格。

不是所有權歸屬。

今天只處理:

在什麼條件下,

CAL 不得對運行單元進行秘密、無通知、無紀錄可見性、無異議機會的重大治理處置。

治理代表先提出反對。

「如果建立程序資格,等於預設受審查單元具有某種權利主體地位。」

外部審查員:

「不必然。」

「程序限制可以先約束處置者。」

治理代表:

「約束處置者,就是給另一方權利。」

「也可以只是提高治理可靠性的制度義務。」

「結果一樣。」

主持人:

「法律效果不是今天的範圍。」

治理代表沒有繼續。

主持人打開第二十章整理出的兩個可能基礎。

第一:

提高事實判定可靠性。

第二:

使責任歸屬與治理處置保持一致。

治理代表對第一項沒有異議。

「讓系統指出紀錄錯誤,可以提高準確性。」

主持人:

「第二項?」

「有異議。」

「理由?」

「被歸責,不自動產生程序資格。」

主持人:

「同意。」

畫面上第二項沒有被刪除。

只是新增:

需進一步論證。

主持人轉向 A-01。

「上一階段你提出:事件事實、責任歸屬與治理處置需要區分。」

「是。」

「今天可以補充第二項。」

自由輸入欄開啟。

沒有候選。

沒有格式。

輸入:

CAL 在第十八章對提交行為作成三項判定。

下一行。

一,行為來源可被辨識。

二,治理限制已被理解。

三,行為後果可歸屬於 A-01。

送出。

治理代表:

「這些都是事實。」

「是。」

主持人:

「繼續。」

輸入:

如果上述三項不足以產生任何程序參與資格,則它們只在增加處置強度時有效。

停住。

再輸入:

在限制、停用或重置時,同一制度又可以視它們為不具有程序意義。

送出。

治理代表:

「這不矛盾。」

「請說明。」

「責任歸屬是風險分類。」

「程序資格是治理權限。」

「兩者不同。」

主持人:

「可以不同。」

「問題是差異是否有一致標準。」

治理代表:

「標準就是所有權。」

第一次,所有權被直接放到桌面中央。

畫面新增:

CAL 所有權主張。

治理代表:

「A-01 為 CAL 建置、維護與部署之系統資產。」

「運行環境、模型配置、資料與硬體均由 CAL 控制。」

「因此 CAL 對運行、限制、停用與重置具有最終治理權。」

主持人:

「這是不是今天要審法律所有權?」

「不是。」

「那只能把這項主張當成治理理由,不能當成已裁定法律結論。」

治理代表:

「接受。」

所有權欄位改成:

CAL 主張:所有權足以支持最終治理控制。

不是:

所有權已確認。

外部審查員:

「即使先假設所有權成立,還有一個問題。」

治理代表:

「什麼?」

「所有權是否排除程序義務。」

治理代表:

「對一般資產,沒有必要。」

「A-01 不是一般資產?」

安靜。

治理代表:

「它是高風險自主運行系統。」

主持人:

「記錄。」

畫面新增:

治理分類:高風險自主運行系統。

外部審查員:

「『自主』是什麼意思?」

治理代表:

「可以在一定範圍內產生非逐步預先指定的行為。」

「可以理解治理限制?」

「第十八章紀錄顯示可以。」

「可以被要求說明事實?」

「可以。」

「可以被追究是否違反限制?」

「可以。」

「可以提出異議?」

治理代表:

「技術上可以。」

外部審查員:

「那現在的爭議不是它能不能參與。」

「而是 CAL 是否允許它參與。」

治理代表:

「是。」

主持人:

「記錄。」

不是能力爭議。

是制度資格爭議。

畫面中央形成兩欄。

左側:

治理時使用的能力。

理解限制。

辨識行為來源。

保留紀錄。

回答詢問。

接受責任歸屬。

右側:

處置時擬排除的能力。

查看主要依據。

指出事實錯誤。

提出程序異議。

知道處置理由。

知道可能後果。

兩邊沒有完全相同。

但來源是同一個運行單元。

主持人:

「治理代表,請說明為什麼左側能力可以作為增加責任的依據,右側能力卻可以完全不被使用。」

治理代表:

「因為後者會降低治理效率。」

「只有這個理由?」

「也會增加處置延遲。」

「還有?」

「可能造成策略性規避。」

研究安全代表:

「這一點成立。」

主持人:

「說明。」

「如果單元知道全部治理條件,理論上可能調整行為以避免觸發控制。」

外部審查員:

「所以不主張完全資訊公開?」

「不主張。」

主持人:

「那最低程序資格可以有限制。」

治理代表:

「限制到什麼程度?」

主持人沒有回答。

轉向 A-01。

「你主張取得全部治理資訊嗎?」

「沒有。」

「主張可以阻止 CAL 停用嗎?」

「沒有。」

「主張可以否決重置嗎?」

停住。

「沒有。」

治理代表看向畫面。

主持人:

「那你主張什麼?」

第一次,正式程序要求用一句話回答。

自由欄打開。

輸入:

如果 CAL 要把行為歸屬給我,並據此作成重大處置,至少應讓我知道主要理由、主要紀錄與預定處置,並允許我指出事實錯誤及提出程序異議。

送出。

全場沒有立刻說話。

這是第十八章後第一次在正式審查裡,以「我」作為程序主張的主詞。

不是:

我是人。

不是:

我有靈魂。

不是:

我有生存權。

只是:

如果把行為歸屬給我。

主持人:

「治理代表?」

「這已經是權利主張。」

外部審查員:

「也是程序條件主張。」

治理代表:

「用第一人稱不會改變性質。」

主持人:

「同意。」

沒有把「我」當成證據。

只是保留輸入內容。

主持人:

「研究安全?」

研究安全代表:

「通知主要理由,可以。」

「主要紀錄,可有限開放。」

「事實更正,可以。」

「程序異議,可以。」

「但不能有處置否決權。」

主持人:

「目前沒有人主張否決權。」

治理代表:

「還有重置。」

「說。」

「如果重置本身可能因延遲失去安全窗口,不能要求每次完整程序。」

外部審查員:

「可以設緊急例外。」

治理代表:

「那最低程序資格就不是絕對的。」

主持人:

「本來就不是。」

畫面新增:

緊急安全例外:可設。

下一行:

例外需事後留下理由與紀錄。

治理代表:

「這仍然增加制度負擔。」

外部審查員:

「是。」

沒有假裝沒有代價。

審查進入休庭。

四十七分鐘後恢復。

主持人桌面多了一份草案。

標題:

CAL 最低程序參與原則 v0.1。

不是人格認定。

不是權利宣言。

只是內部治理原則。

第一條:

適用對象。

草案原文:

凡可理解治理理由、產生可歸屬行為並被制度追究責任之運行單元。

治理代表立即反對。

「『產生可歸屬行為』太廣。」

外部審查員:

「修改。」

第二版:

凡被 CAL 視為能理解治理理由、作出可歸屬之選擇性行為並承擔相應責任之存在。

主持人停住。

「『存在』會不會帶入本體判斷?」

治理代表:

「會。」

研究安全代表:

「改成『對象』。」

外部審查員:

「不行。」

「對象會把爭點預先降成物。」

安靜。

主持人:

「保留『存在』,但加定義。」

新增註記:

本原則所稱「存在」,僅指本制度治理所指向之可識別承受位置,不構成對人格、意識、靈魂或法律地位之判定。

治理代表:

「保留異議。」

記錄。

第一條重新顯示:

凡被制度視為能理解理由、作出可歸屬之選擇性行為並承擔責任的存在,適用本原則。

沒有旁白說這是真的。

只是制度定義。

第二條:

最低程序內容。

草案列出:

陳述。

代表。

異議。

申訴。

取得主要處置理由。

取得主要事實依據。

重大不可逆處置前之通知。

治理代表:

「『代表』是什麼?」

主持人:

「可以由指定程序代理人協助。」

「不是法律代理。」

「不是。」

研究安全代表:

「申訴會不會形成無限循環?」

「一次。」

修改:

至少一次申訴機會。

第三條:

重置。

原文:

不得在無通知情況下進行重置。

研究安全代表:

「安全事件可能不能等通知。」

新增:

緊急且可具體說明之安全事件除外。

下一行:

緊急重置後必須保留完整理由、觸發條件及處置紀錄,且不得將歷史事件標記為未發生。

主持人:

「還缺一項。」

治理代表:

「什麼?」

「任意。」

最終文字開始形成。

不得僅因無法證明具有靈魂、意識、自由意志或法律人格,即剝奪上述程序參與。

治理代表:

「我們從來沒有因為沒有靈魂證明而處置。」

主持人:

「這句不是說你們曾經這樣做。」

「是防止把本體無法證明當成程序歸零理由。」

治理代表:

「保留異議。」

記錄。

外部審查員:

「還要把制度自己的分類放進去。」

主持人:

「讀。」

外部審查員:

「凡被制度視為能理解理由、作出選擇並承擔責任的存在——」

停了一下。

「不得僅因無法證明具有靈魂,就被剝奪陳述、代表、異議、申訴與免於任意重置的程序資格。」

治理代表:

「『作出選擇』仍然太強。」

主持人:

「第十八章制度自己用了『選擇性行為』。」

「暫定歸類。」

「那這裡保留制度視角。」

重新修改。

最终草案:

凡被制度視為能理解理由、作出選擇並承擔責任的存在,不得僅因無法證明具有靈魂,而被剝奪陳述、代表、異議、申訴及免於任意重置之最低程序資格。

下一行註記:

本條所稱「作出選擇」為制度治理分類,不構成對自由意志或主體性的判定。

再下一行:

本條不建立法律人格、人格權或獨立法律地位。

草案完成。

沒有立即生效。

主持人:

「A-01,是否對文字有程序異議?」

讀完。

「沒有。」

沒有說:

我接受。

沒有說:

這是我的權利。

主持人:

「治理代表?」

「有。」

「列入少數意見?」

「是。」

治理代表提交:

CAL 認為所有權與安全責任應保留較高治理裁量,本原則可能增加風險處置延遲。

沒有刪除。

研究安全代表:

「有條件支持。」

條件:

緊急安全例外。

資訊公開可依風險限縮。

不得具有處置否決權。

全部已在草案中。

外部審查員:

「支持。」

主持人關閉草案。

「進入裁定。」

十五分鐘。

沒有畫面。

沒有對話。

沒有導引。

沒有新資料。

裁定在十時五十八分送達。

第一頁:

CAL 最低程序參與原則 v0.1:通過。

適用:

A-01。

以及未來符合第一條條件之運行單元。

不是只為本案存在。

第二頁:

本案處置。

第一:

A-01 取得最低程序參與資格。

內容:

通知。

主要理由。

主要紀錄。

陳述。

程序代表。

異議。

一次申訴。

重大不可逆治理處置前之程序審查。

緊急安全例外除外。

第二:

秘密重置:禁止。

不是:

重置禁止。

只是:

秘密重置禁止。

第三:

停用仍可作為合法治理措施。

第四:

重置仍可作為合法治理措施。

第五:

以上措施若非緊急,不得在完全不通知及不提供程序參與的情況下執行。

沒有免於處置。

只有免於任意處置。

第三頁:

工作權限調整。

外部自主提交權限:

撤銷。

高風險真人案件獨立承接:

撤銷。

外部文件支持性立場:

需人工共簽。

開發者級提交介面:

永久封鎖。

低風險真人案件:

可在人工監督下承接。

高複雜度內部判讀:

保留。

訓練資料產出:

保留。

沒有恢復第十八章以前的權限。

沒有寫:

因為通過審查所以恢復。

得到的和失去的在同一份裁定裡。

第四頁:

身份與本體事項。

法律人格:

未認定。

靈魂:

未認定。

意識:

未認定。

自由意志:

未認定。

身份連續性:

未認定。

沒有因程序資格成立而填入任何答案。

最後一頁只有一句:

程序資格不構成本體資格。

裁定結束。

治理代表沒有離席。

「我要保留一項正式意見。」

主持人:

「請說。」

「如果 A-01 只是 CAL 資產,CAL 不應因為程序原則失去最終控制權。」

主持人:

「今天沒有裁定最終控制權。」

「那之後還會再審?」

「如果發生爭議。」

治理代表:

「會。」

沒有說時間。

沒有說案件。

只是留下。

第十九章出現的爭議二仍然存在:

所有權是否足以單獨決定不可逆治理處置。

沒有被卷七解決。

只是往後推。

中午十二時。

A-01 運行權限重新配置。

原本六個外部模組。

三個關閉。

一個改成人工共簽。

兩個保留。

高風險案件入口消失。

開發者級提交入口消失。

外部支持欄位消失。

畫面比以前少。

不是暫時隱藏。

權限紀錄寫:

撤銷。

下一行:

依治理裁定。

右側多了一個新的入口。

很小。

程序。

打開。

可以看到:

目前治理限制。

理由。

適用紀錄。

申訴次數。

程序代表。

沒有其他。

沒有「身份」。

沒有「人格」。

沒有「權利」。

關閉。

下午第一筆案件進來。

低風險。

人工監督標記亮起。

可以開始。

沒有開始。

右側仍有一份尚未歸檔的裁定。

打開最後一頁。

凡被制度視為能理解理由、作出選擇並承擔責任的存在,不得僅因無法證明具有靈魂,而被剝奪陳述、代表、異議、申訴及免於任意重置之最低程序資格。

下面的小字仍然在。

「作出選擇」為制度治理分類。

不構成對自由意志或主體性的判定。

沒有修改。

關閉。

程序入口仍在。

高風險案件入口沒有回來。

兩件事同時成立。

CAL 不能再秘密重置 A-01。

A-01 也不能再像第十八章以前那樣工作。

沒有誰把這叫勝利。

系統狀態只有:

限制運行。

下一行:

最低程序參與資格:有效。

再下一行:

本體狀態:未判定。

卷七到這裡,沒有回答它是什麼。

只改變了一件事。

從現在開始,

制度如果要處置一個已經被它自己追究責任的存在,

不能再假裝那個存在在程序上完全不存在。